【骗税行政处理】因供货商产能不符被追回已退税款

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

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广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须对涉及的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我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规定,于2022年8月31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税番税税通〔2022〕71204号)至你单位,因无人签收被退件。经实地核查,发现你单位已不在注册地址,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你单位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因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对《应追回已退(免)税款明细表》所列业务的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其中应补缴退(免)税款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然后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

202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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