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是怎么回事?

​2018年9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 ,文件规定: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2018年9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 ,文件规定: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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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②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③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该政策发布前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已经开始试点。出口的货物取得不了购货发票是跨境电商普遍存在的问题,没有购货发票按照规定需要出口征税处理,严重影响跨境电商的发展。财税〔2018〕103号虽然对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做出了规定,但还存在一个比较大的问题: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导致采购成本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政策的推行也是很不利的!

2019年7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跨境电商等新业态促进政策,要求再增加一批试点城市,对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落实“无票免税”政策,出台更加便利企业的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可以帮助跨境电商走向健康发展的道路,解决企业的后顾之忧,完善跨境电商的体系,势必会推动跨境电商行业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从核定征收范围、条件、方式、程序、优惠政策等方面对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旨在为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更为便利的操作办法。文件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并可叠加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政策和免税收入优惠政策。叠加政策1: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例如:

1、淡然退税属于综试区注册的电商企业,应税所得率为4%。2020年销售额1000万人民币,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0年的应纳所得税额=1000*4%*25%*20%=2万元。

2、淡然退税属于综试区注册的电商企业,应税所得率为4%。2020年销售额3000万人民币,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0年的应纳所得税额=100*25%*20%+20*50%*20%=7万元。

3、淡然退税属于综试区注册的电商企业,应税所得率为4%。2020年销售额8000万人民币,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0年的应纳所得税额=8000*4%*25%=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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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普惠性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叠加政策2: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相关免税收入优惠政策。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①国债利息收入;

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备注: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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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是中国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性质的先行先试的城市区域,旨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物流、通关、退税、结汇等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协同发展,破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性难题,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完整的产业链和生态链,逐步形成一套适应和引领全球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规则,为推动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目前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35个):

第一批1个(2015年3月7日):杭州

第二批12个(2017 年 1 月 15 日):天津、上海、重庆、合肥、郑州、广州、成都、大连、宁波、青岛、深圳、苏州市

第三批22个(2018年7月13日):北京、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南昌、武汉、长沙、南宁、海口、贵阳、昆明、西安、兰州、厦门、唐山、无锡、威海、珠海、东莞、义乌

(来源:出口退税综合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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