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度C状告光明侵犯商标权,温度数值能否做为商标注册?

深圳凯德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019-01-03 15: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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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经过这样的,2016年5月85度C品牌注册公司美食达人在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老西门店发现,在售的光明公司生产的优倍系列鲜牛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85℃,同时发现光明公司在广告宣传中也突出了85℃。故此,美食达人公司请求法院判处光明公司和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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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公司辩称:其在优倍系列鲜牛奶的生产加工中使用了巴氏杀菌技术,工艺参数为85℃、15秒,故在牛奶产品的包装盒上标注85℃是一种善意、合理的描述性使用。85℃仅是一个温度数值,是对文字原始含义的使用,描述的是商品加工工艺特点,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光明公司在涉案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85℃,并分别配以“85℃巴氏杀菌乳新鲜说”“就是要喝85度杀菌的巴氏鲜奶”等文字,可以认定光明公司的行为仅是为了向相关公众说明其采用的巴氏杀菌技术的工艺特征,仍属于合理描述自己经营商品特点的范围,并非对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而是对温度表达方式的正当使用。

美食达人公司从未生产过被控侵权商品(牛奶),也未在牛奶商品上使用过涉案商标,故在牛奶商品上相关公众对于美食达人公司并无多少认知。

而光明公司在牛奶等乳制品商品上享有的“光明”商标为驰名商标,因此,即使对美食达人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熟知的相关公众,对于光明公司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予以一般注意,亦自然会认为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上标注的85℃是光明公司采用的巴氏杀菌技术的温度,而不会产生被控侵权商品来源于美食达人公司或与美食达人公司有关的混淆和误认。

据此,上海知产法院二审改判驳回美食达人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解读:85℃商标与温度标准表达方式存在显著区别

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上海知产法院法官何渊在宣判后做了详细解读:

“就本案而言,美食达人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标识采用的将元素8、5、℃高低错落有序的排列方式、美术字体以及明显小于标准字体的‘C’,与温度标准表达方式85℃具有显著区别。”何渊说,这种设计客观上增强了涉案注册商标标识的显著性,同时也限制了其权利范围。也就是说,当85℃被当作温度来表示时,商标保护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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