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两部门发文:电商平台不得阻碍商家自由选择快递服务!

国家邮政局、商务部共同制订的《关于规范快递与电子商务数据互联共享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已正式印发。作为促进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互联互通和有序共享的政策性文件,意见旨在建立完善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互联共享规则,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数据管理和自身治理能力的全面升级。意见主要包含了6大方面的内容。小编注意到,意见围绕数据正常传输、数据管控、

国家邮政局、商务部共同制订的《关于规范快递与电子商务数据互联共享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已正式印发。

作为促进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互联互通和有序共享的政策性文件,意见旨在建立完善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互联共享规则,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数据管理和自身治理能力的全面升级。Image title意见主要包含了6大方面的内容。小编注意到,意见围绕数据正常传输、数据管控、数据互联共享管理、数据中断通知报告、数据安全防护、数据政府监管六大方面展开,每一个板块均强调了电子商务与快递的协同效应,以及需要共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不得互相限制数据互联共享

意见首先强调了保障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正常传输。意见提到,一方面,支持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约定的信息传输方式及时将必要的寄递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寄件人和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内件等数据)提供给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另一方面,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电子商务寄递服务时,通过约定的信息传输方式及时将必要的快件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快件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节点和轨迹数据)提供给电子商务经营者。

值得注意的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通过限制数据互联共享,阻碍电子商务当事人自由选择快递服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通过限制数据互联共享,阻碍电子商务经营者获取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快件数据。

二是加强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管控。在依法采集共享用户数据方面,意见再次强调了用户遵循实名制收寄规定的重要性,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集、共享用户信息时,不得用于与其提供寄递服务无关的用途。而在妥善存储使用用户数据方面,应当采用加密、脱敏等方式保护用户数据安全,利用用户大数据进行增值应用的,应当经过用户同意,并不得将具有个人隐私特征的数据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三是加强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互联共享管理。在确保用户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之间依据相关标准开展数据互联共享,共同提升配送效率。Image title任何一方不得恶意中断数据传输

发生在2017年的“丰(顺丰)鸟(菜鸟)数据之争”一度在电商快递行业引发广泛关注,对于“哪一方先切断数据接口”的问题双方曾经各执一词,本质上反映了对数据话语权的争夺。

今年早些时候,拼多多辟谣鼓励刷单事件引起热议,亦被业内分析人士视为通过电子面单实现对物流信息数据的有效监管与掌控。在快递业务量不断攀升和信息安全问题日渐敏感的当下,企业如何在充分利用数据的同时保障其安全,成了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意见第四点强调,建立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中断通知报告制度。一方面,是要建立数据中断风险评估制度,实现数据互联自动检查、全程监控。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恶意中断数据传输。

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因约定期满等正当理由中断数据传输的,应当提前通知对方。

通知后,双方应当就数据传输进行充分协商并做出妥善安排。双方不能协商一致且可能对用户和消费者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事先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商务主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

五是要提高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安全防护水平。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数据安全,高度重视数据传输中的安全隐患和不规范问题,增强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传输的安全技术保障能力。同时,双方要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Image title第六是加强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政府监管。据悉,商务主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将推动制定电子商务和快递数据采集、传输、使用、共享、安全风险防范等相关标准,提高电子商务和快递数据互联共享效率,保障数据安全。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就数据互联共享发生纠纷,并可能引发市场风险的,商务主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可采取约谈等方式协调处理,并视情况将相关处理情况向社会公示。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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