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0月8日公布有关税基侵蚀及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 Profit Shifting,简称BEPS)的国际税务改革框架方案(BEPS 2.0)及其实施计划。
它被称为“近一个世纪以来国际税收规则的首次重大革新”。在新的国际税收规则下,财赋优的多名税务专家认为90%以上出海企业都不会有负面影响:
1.年营业额在55亿以下的企业不受国际税收规则影响:
BEPS 2.0有两个重要规定:
一是针对全球营业额超过200亿欧元和利润率高于10%的大型跨国企业集团,有关企业部分剩余利润的征税权将分配予市场所在的税务管辖区。
二是实施全球最低实际税率。针对全球营业额超过7.5亿欧元的大型跨国企业集团,若有关集团在某一税务管辖区的实际税率低于15%,其母公司或附属公司须向所在地就差额缴纳额外税款。
这两项规定限制的企业营业额要达到55亿人民币,对于跨境电商行业来说符合这个条件的头部大卖其实并不多,因此中小出海企业受到的影响很小。
2.营业额在55亿以上的企业是否受影响看公司所在地
中国内地已于2008年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进行“两税合并”,统一两类企业的所得税。目前,中国内地法定企业所得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税率为20%,而一些特定产业(如高新技术产业)和特定地区(封关后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等优惠税率为15%。
一家知名税务事务所合伙人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鉴于内地企业所得税率是25%,如果进入门槛范围的内地企业大部分运营在境内,境外运营规模较小,那么该规则对其影响将非常有限。
当前香港实行两级税制的优惠税率,对香港有限公司的利得税一般税率为16.5%,采用两级制后,首次两百万港元的应税利润税率为8.25%,利润为16.5%以上才按16.5%征税。
BEPS 2.0落实后,香港税务辖区的相关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在各税务管辖区的实际税率须为至少15%,这可能会为大型跨国企业带来额外的税务负担和合规成本。
具体成本要等经合组织今年10月前敲定方案的范本规则后,特区政府成立的BEPS 2.0咨询小组会就如何令香港符合方案要求提交具体建议。政府会仔细研究有关建议,并以经合组织的范本规则为蓝本,就落实BEPS 2.0税务措施咨询持份者意见和进行本地立法。
注册地在低税区在开曼、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国家,来自中国的大型跨国企业需要衡量适用最低税收规则的门槛(其全球营业额水平),以评估其是否在范围内。
比如开曼群岛设有分支机构的中国科技巨头,如阿里巴巴和腾讯,也可能受到BEPS 2.0方案的打击。
跨国企业应仔细审查经合组织声明中商定的主要设计要素,以确定这些提议将如何影响其业务和跨司法管辖区的税收负债,包括某一地区的任何特定行业豁免是否会导致全球税收负债方面的税收短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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