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调整跨境电商收付款申报要求!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发布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以下简称《业务指引(2019年版)》),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发布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以下简称《业务指引(2019年版)》),自201910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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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引(2019年版)》新增、调整、进一步明确的主要内容分别为7项,总计21项。

关于调整跨境电商方面,主要包括调整对跨境电涉及货物贸易的申报要求,并相应更新《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海关统计贸易方式分类对照表》,增加关于跨境线下扫码涉外收付款的申报要求。

为完整统计“网络购物”数据,对于通过境内外电商平台购买或销售并经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收付货款的货物贸易,此类线上购物在发生涉外收付款时均由第三方支付机构申报在 “122030-网络购物”项下,无需区分是否纳入海关统计,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外平台+平台名称”或“境 内平台+平台名称”字样。是否为境内平台或境外平台应根据平台所对应实体企业的注册地确定。

对于跨境线下购物等消费并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线下扫码服务的涉外收付款,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在与境外机构进行资金集中清算时进行间接申报,交易编码为“223029-其他私人旅行”,交易附言应注明“跨境线下扫码支付”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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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

2.《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修订说明

(来源:电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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